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系統主要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具體內容包括組織實施省質檢局部署的產(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省質檢局批準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調解和處理質量糾紛。
1、抽樣。抽樣人員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的樣品,并使用規定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抽樣信息。監督抽查的樣品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由被抽查企業無償提供。
2、檢驗。檢驗工作結束后,檢驗機構將檢驗結果和被抽查企業的法定權利書面告知被抽查企業,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檢驗報告及有關情況報送質檢總局,同時抄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樣品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后及時退還被抽查企業;不合格的樣品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三個月后退還被抽查企業。
3、異議處理。被抽查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質檢總局或其委托的異議處理機構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方案對留存的樣品或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于檢驗工作完成后10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4、結果處理。質檢總局匯總分析監督抽查結果,依法向社會發布國家監督抽查結果通報,向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通報監督抽查情況。負責監督抽查結果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必須進行整改,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庫存的和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進行全面清理和處理。
二
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著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1、抽檢工作程序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檢的電纜產品主要是消費者、有關組織、大眾傳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執法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同一年度原則上不得組織對同一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商品進行兩次以上抽檢,但有針對性地跟蹤抽檢除外。
樣品和備份樣品將封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承檢機構人員、經營者三方簽字確認。抽檢部門會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被抽樣的經營者。檢驗不合格的,會通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并責令被抽檢的經營者限期改正。
被抽樣的經營者或者樣品標稱生產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的,視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
2、抽檢結果處理
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對經抽檢并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責令被抽樣的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并認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將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時通報商品標稱生產者所在地有關行政部門。
3、對不合格電纜產品及經營者的處理方案
對認定為銷售不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查處:
① 經營者拒絕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抽檢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罰;
② 經營者私自拆封、毀損備份樣品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③ 經營者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產品標準的,或者提供虛假企業標準以及與抽檢商品相關虛假信息的,責令停止銷售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④ 經營者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⑤ 經營者拒絕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對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銷售、警示等措施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相關規定處罰;
⑥ 經營者未停止銷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且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商品名單中商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商品的規定處罰;
⑦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處罰的,處罰機關會將處罰情況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
1、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1)產品全過程質量管理
國家電網為了保證產品質量,將產品質量形成的全過程,包括設計階段、采購階段、制造階段、運輸階段、到貨驗收、安裝調試階段、運行階段在內的各個環節進行質量控制,形成一個綜合的質量管理體系。
(2)國家電網公司產品質量監督模式
國家電網公司對主要物資采取的質量監督模式主要有駐廠監造、關鍵質量控制點見證、專家巡檢、抽樣檢測等。
2、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
為了促進供應商提高產品質量和誠信履約,加強供應商產品質量及履約表現與招標采購的動態聯動,國家電網公司針對供應商不良行為制定了相應處理措施。
(1)供應商不良行為分類
對于因產品質量原因導致的電網或設備事故(事件)、故障、非計劃停電、計劃停電,或因產品質量原因導致的不良供電服務事件,國家電網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對供應商不良行為給電網建設、電網運行、公司經營管理和優質服務造成的影響程度和經濟損失進行定性,并依次列為供應商特別嚴重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較嚴重不良行為和一般不良行為。
(2)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罰的措施
針對供應商不良行為的處罰,主要包括限制授標、暫停授標、扣減評分值。對供應商不良行為的處理措施不代替合同約定中對供應商違約的責任追究。限制授標是指在公司批次招標中,停止對供應商在部分項目單位全部或部分標包的授標。暫停授標是指在公司批次招標中,停止對供應商在所有項目單位全部或部分標包的授標。扣減評標分值是指在公司批次招標的評標中,對供應商所投全部或部分標包的評標得分進行扣減。
(3)針對不良行為供應商的整改要求
供應商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于產品質量問題,供應商須對出現問題的產品進行處理,對同類產品進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并經驗收合格。
(4)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流程
各單位及時通過平臺報送供應商不良行為信息,在供應商不良行為發生后,應在一個月內將有關情況進行上報,重大質量問題應在48小時內上報。
總部物資部組織對各單位上報供應商不良行為進行核實,并按照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措施提出對供應商的處理意見,經公司相關領導審批后在招投標中應用,同時將處理情況在電子商務平臺上對外發放。
對于被處理的供應商,在其整改完畢后,由總部組織相關單位或專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評估,滿足要求的,解除對其的授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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